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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士蓄电池的补充电使用

更新时间:2026-07-31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27

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,由于自放电,电池会损失部分容量,使用前请补充电;如果使用过程中暂时停放不用,请断开正负连接线,并定期进行补充充电。使用前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补电。

表 2:电池储存温度及补充电的时间间隔

贮存温度补充电间隔补充电方法
≤30℃3 个月一次,6 个月以内必须补充电一次a) 用 2.35V / 单格恒压限流 0.1CA 充电 12h;b) 用匹配的智能充电器充电至完成(转灯);
30℃~40℃2 个月一次,3 个月以内必须补充电一次同左

⚠️注意:1)电流值中 C 指电池额定容量。例如:12V100Ah 电池的额定容量为 100Ah,0.1CA=0.1×100=10A;12V 电池充电电压为 2.35×6(单格)=13.50V;2)蓄电池长期贮存不补充电,会缩短使用寿命,使用前不做充电恢复,直接安装使用,可能会引起电池出现不良现象,严重时会造成电池失效。例如:充电时电池两端电压异常(过高或过低)、容量不足、电池发热甚至鼓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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